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9-01-2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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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制定的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贷款人)是指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贷款申请的自然人。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托人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三) 具有所购房屋总价30%的自筹资金证明(存折、交款收据)。购买住房时,还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二手房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经市公证机关公证的购房协议。

  (四)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绝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的贷款,只有一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享受最高限额的一半。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人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委托人通知受托人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借款人应到委托人处填写《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

  (二) 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第五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交委托人处审查。

  (三) 委托人收到个人贷款申请表及其他证明资料后,进行初审,并于15日之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 初审完毕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对于调查符合规定的,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三条 住房抵押采取现房抵押和期房(购房权利)抵押。

  (一)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与售房方签订合法有效的销(预或出)售合同和开发商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理房屋抵押后,应在签借款合同前办理房屋保险。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5%。

  (二)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三) 抵押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四)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以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 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如有损坏、遗失,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合同的效力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三) 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 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 用委托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置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保证人与受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到委托人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申请表",到受委托人处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每笔保证贷款实行三人以上联保的方法。

  (三) 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住房贷款保证时,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字盖章,并可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以其房产做还款保证承诺。

  (四) 已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的自然人,在他人贷款未偿清之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比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但不得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工提供贷款保证。

  (五) 保证责任范围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 保证人违反保证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实际质权,而借款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 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七) 受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 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 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 赔偿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 剩余余额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