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下调是以合同时间还是交契税的时间为准啊?

2016-06-28 00:00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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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 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都是以交付或登记为准,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登记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房屋即便交付了如果还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取得权属证书,购房人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更何况房屋还没有交付,尤其是购买了期房的购房者,所期待的房屋还躺在精美的楼书中,仅凭购房合同便发生了纳税义务,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合同只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身并不能使标的物发生转移,它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依据。因此,以签订合同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符合契税产生于权属转移的性质,等于契税产生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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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房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新房契税还是按规定时间交比较好,反正早交晚交都要交,按规定缴纳,也避免了像你说的晚交罚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