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出口水果,不知道都需要什么手续?商检做什么检验?请告知!谢谢!
本农场是在江西赣州 专业种植农产品 脐橙 香芋 柚子 电话:17092849895 出境水果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贸易性苹果、柑桔、柠檬、菠萝、香蕉、梨、葡萄、柚类、西瓜等鲜果(瓜)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贸易性出境水果加工、存放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种植、加工、存放场点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 (3)输入国有特殊检疫监管要求的,按有关协议办理。 (4)出境水果需作熏蒸等处理,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发货出境前3~5天,持有关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需做熏蒸等检疫处理的,应提前7天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其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样品袋和有关单证、表格。 现场检验 (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等是否和报检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或场所、包装物、苫盖物、铺垫物。通过肉眼或放大镜观察铺苫物、包装物外表及周围环境有无害虫或为害痕迹。对发现的病、虫、杂草(籽)等需做初步鉴定,必要时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检疫 ①抽样方法。箱(筐)装出境水果实行堆垛抽样,对每批水果从堆垛的上、中、下四角及中间等不同部位、组别,抽取代表样品。一批50件(箱、筐)以下的抽取5%,至少不低于3件;50~100件的抽取3%,至少不低于5件。 ②害虫检验。对扦取的样品果实,逐个用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其表面有无虫迹、蛀孔和排泄物等。重点检查梗洼、萼洼、胴部、果蒂、果脐部位有无害虫隐藏。对可疑果实用小刀切开,检查果肉、果核内部有无害虫存在。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供作进一步的种类鉴定。 ③病害检验。针对各类植物病害特点,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的各个可疑症状,挑选典型可疑病果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④其他项目检验。检查是否带杂草、泥土和其他检疫物。注意在装箱时不能混进杂草。 (4)运输工具检疫。在出境水果装运之前,进行登轮登机登车检查轮船、机舱、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害虫易潜伏的地方。 室内检验 对现场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害虫饲养、病菌分离培养、杂草鉴定等。 评定与出证 (1)经检验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放行。以上单证须注明运载工具的船、车、箱号。 (2)经检验不符合本程序第2条的,可做熏蒸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3)检验发现有一般性生活害虫、贮存期病害等,经有效处理,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4)进境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由检疫机关监督进行熏蒸,熏蒸合格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5)输入国有特殊要求的,按协议处理,做好标记,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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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贸易性苹果、柑桔、柠檬、菠萝、香蕉、梨、葡萄、柚类、西瓜等鲜果(瓜)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贸易性出境水果加工、存放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种植、加工、存放场点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 (3)输入国有特殊检疫监管要求的,按有关协议办理。 (4)出境水果需作熏蒸等处理,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发货出境前3~5天,持有关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需做熏蒸等检疫处理的,应提前7天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其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样品袋和有关单证、表格。 现场检验 (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等是否和报检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或场所、包装物、苫盖物、铺垫物。通过肉眼或放大镜观察铺苫物、包装物外表及周围环境有无害虫或为害痕迹。对发现的病、虫、杂草(籽)等需做初步鉴定,必要时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检疫 ①抽样方法。箱(筐)装出境水果实行堆垛抽样,对每批水果从堆垛的上、中、下四角及中间等不同部位、组别,抽取代表样品。一批50件(箱、筐)以下的抽取5%,至少不低于3件;50~100件的抽取3%,至少不低于5件。 ②害虫检验。对扦取的样品果实,逐个用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其表面有无虫迹、蛀孔和排泄物等。重点检查梗洼、萼洼、胴部、果蒂、果脐部位有无害虫隐藏。对可疑果实用小刀切开,检查果肉、果核内部有无害虫存在。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供作进一步的种类鉴定。 ③病害检验。针对各类植物病害特点,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的各个可疑症状,挑选典型可疑病果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④其他项目检验。检查是否带杂草、泥土和其他检疫物。注意在装箱时不能混进杂草。 (4)运输工具检疫。在出境水果装运之前,进行登轮登机登车检查轮船、机舱、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害虫易潜伏的地方。 室内检验 对现场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害虫饲养、病菌分离培养、杂草鉴定等。 评定与出证 (1)经检验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放行。以上单证须注明运载工具的船、车、箱号。 (2)经检验不符合本程序第2条的,可做熏蒸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3)检验发现有一般性生活害虫、贮存期病害等,经有效处理,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4)进境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由检疫机关监督进行熏蒸,熏蒸合格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5)输入国有特殊要求的,按协议处理,做好标记,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
本农场是在江西赣州 专业种植农产品 脐橙 香芋 柚子 电话:17092849895
出境水果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贸易性苹果、柑桔、柠檬、菠萝、香蕉、梨、葡萄、柚类、西瓜等鲜果(瓜)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贸易性出境水果加工、存放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种植、加工、存放场点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
(3)输入国有特殊检疫监管要求的,按有关协议办理。
(4)出境水果需作熏蒸等处理,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发货出境前3~5天,持有关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需做熏蒸等检疫处理的,应提前7天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其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样品袋和有关单证、表格。
现场检验
(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等是否和报检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或场所、包装物、苫盖物、铺垫物。通过肉眼或放大镜观察铺苫物、包装物外表及周围环境有无害虫或为害痕迹。对发现的病、虫、杂草(籽)等需做初步鉴定,必要时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检疫
①抽样方法。箱(筐)装出境水果实行堆垛抽样,对每批水果从堆垛的上、中、下四角及中间等不同部位、组别,抽取代表样品。一批50件(箱、筐)以下的抽取5%,至少不低于3件;50~100件的抽取3%,至少不低于5件。
②害虫检验。对扦取的样品果实,逐个用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其表面有无虫迹、蛀孔和排泄物等。重点检查梗洼、萼洼、胴部、果蒂、果脐部位有无害虫隐藏。对可疑果实用小刀切开,检查果肉、果核内部有无害虫存在。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供作进一步的种类鉴定。
③病害检验。针对各类植物病害特点,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产品的各个可疑症状,挑选典型可疑病果带回室内作进一步检验。
④其他项目检验。检查是否带杂草、泥土和其他检疫物。注意在装箱时不能混进杂草。
(4)运输工具检疫。在出境水果装运之前,进行登轮登机登车检查轮船、机舱、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害虫易潜伏的地方。
室内检验 对现场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害虫饲养、病菌分离培养、杂草鉴定等。
评定与出证
(1)经检验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放行。以上单证须注明运载工具的船、车、箱号。
(2)经检验不符合本程序第2条的,可做熏蒸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3)检验发现有一般性生活害虫、贮存期病害等,经有效处理,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4)进境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由检疫机关监督进行熏蒸,熏蒸合格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5)输入国有特殊要求的,按协议处理,做好标记,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