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淘宝网评价工具的淘宝网卖家和买家。第二条【评价时间】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评价组成】淘宝网的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淘宝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如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四条【店铺评分逻辑】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淘宝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五条【信用积分逻辑】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减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若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六条【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七条【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八条【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特殊逻辑】淘宝网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网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淘宝网评价工具的淘宝网卖家和买家。
第二条【评价时间】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评价组成】淘宝网的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淘宝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如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四条【店铺评分逻辑】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淘宝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五条【信用积分逻辑】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减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若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六条【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七条【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八条【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特殊逻辑】淘宝网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网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淘宝网评价工具的淘宝网卖家和买家。
第二条【评价时间】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评价组成】淘宝网的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淘宝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如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四条【店铺评分逻辑】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淘宝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五条【信用积分逻辑】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减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若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六条【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七条【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八条【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特殊逻辑】淘宝网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网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淘宝网评价工具的淘宝网卖家和买家。
第二条【评价时间】买卖双方可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发布与交易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开展相互评价。
第三条【评价组成】淘宝网的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淘宝店铺评分(即店铺DSR)由买家对卖家评出,如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信用评价由买卖双方互评,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
第四条【店铺评分逻辑】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6个月内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淘宝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五条【信用积分逻辑】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减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若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多笔交易产生的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超过6分。
第六条【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信用积分。
第七条【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八条【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
第九条【特殊逻辑】淘宝网可基于消费者体验、卖家经营及平台运营需要,调整淘宝网评价工具适用范围或相关计算逻辑,并将提前通知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