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条例

2014-11-11 00:00

老师让我们写十条交通规则,我想不出来了,希望各位大仙帮忙。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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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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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