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2019-05-15 12:59

问题补充:
zwji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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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自治区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风能等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治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十三)负责自治区渔业水产工作。(十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zwjia
zwj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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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自治区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风能等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治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十三)负责自治区渔业水产工作。(十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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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自治区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风能等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治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十三)负责自治区渔业水产工作。(十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